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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将升级,游客受伤保险公司垫付费用
作者:光大旅行…    文章来源:华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4

来源: 华商网 
  旅游保险一直是游客关注焦点。自2001年9月开始,国内旅行社都被要求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随着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各种经营风险明显增加,安全保障要求不断提高,亟须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完善,为此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办法》中提到,以后游客在旅途中遇到事故受伤,将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 
    旅游业也有了“交强险” 
    为了保障参团出游旅客的安全以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国家旅游局曾于2001年5月15日出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它也被视为旅游界的“交强险”。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这项保险的主体是旅行社,如果旅途中由于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游客损失与伤害就由保险公司代旅行社予以赔偿。新《办法》对此也强调: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的旅行社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抢救费由保险公司垫付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人性化。新《办法》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一家旅行社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游客遇到意外伤害,由谁来垫付抢救费无明确界定,有时候是组团的旅行社掏医药费,有时候是地接社掏,有时候游客自己先付。新《办法》出台后,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不仅解决了互相扯皮付款的问题,还能保障游客权益。另外,新《办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的风险,之前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责任界限分得不清,客人也不清楚,若出现意外事故,客人只会找旅行社。而新《办法》出台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就分得很清楚了,也将会给客人专业的指导意见,对旅游行业来说会更加完善。 
    旅行社责任范围扩大 
    业内人士认为,现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比较狭窄。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时,几乎所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里都有“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而旅途中一些常见的意外,如交通事故,游客入住酒店或在观光过程中财物失窃,自由活动时遭遇的一些意外,按照“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条件,就不在保险范围内。 
    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不再规定最低保险额度和年度保险额度,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新《办法》更加与时俱进    
  记者对比发现,新《办法》比老《办法》更具时代特色。比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此外,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还注意到了眼下旅游市场上的个性化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产品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发特种旅游、旅程延误、旅程取消等可供选择的附加险种,满足旅行社经营的个性化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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