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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局关于加强焦作市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焦作市旅…  文章来源:焦作市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3 9:32:30  文章录入:jzgd  责任编辑:jzgd

焦  作  市  旅  游  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焦作市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景区(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创新我市导游管理体制,现将《关于加强焦作市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适用于焦作辖区内所有导游员、讲解员,本意见未尽事宜,由焦作市导游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焦作市旅游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焦作市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旅游局、旅行社、景区(点):
      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规模不断扩大,导游(讲解)员队伍逐步壮大,导游(讲解)员队伍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中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但随着旅游业发展,现行的导游(讲解)员管理体制明显与旅游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存在的一些诸如导游(讲解)员注册、薪酬、社会保障、诚信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完善对导游(讲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焦作旅游形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导游(讲解)人员的分类
      1、旅行社专职导游(讲解)人员:指固定在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讲解)工作,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报酬,旅行社为其办理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人身意外保险“三金一保”手续的导游(讲解)人员。
      2、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人员:指固定在旅游景区(点)从事专职导游讲解工作,与旅游景区(点)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报酬,旅游景区(点)为其办理有“三金一保”手续的导游(讲解)人员。
      3、社会兼职导游(讲解)员:指有其他固定工作,单位为其办理有有关养老、医保等手续,仅在节假日从事导游讲解工作的导游(讲解)人员。
      4、社会专职导游(讲解)员:指无固定工作单位,既不在固定旅行社或景区(点)工作,也没有其他固定工作单位,主要从事导游讲解工作的导游(讲解)人员。
      二、导游(讲解)人员的注册登记
      1、旅行社、旅游景区(点)负责本单位专职导游(讲解)员的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办理“三金一保”手续(已参加全民医保的不再办理医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不允许导游(讲解)员挂靠,尤其是不能擅自收取挂靠管理费。否则,将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不予通过年审。
      2、其他所有社会导游(讲解)员都必须到市导游服务中心注册登记,每年注册一次,注册者需参加注册登记相关业务培训,签订注册登记协议,建立档案,市导游服务中心可为其代办人事代理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两金一保”手续(费用自理、两金自愿、意险强制)。对于没有进入市导游服务中心的社会导游(讲解)人员,任何旅行社均不得临时聘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导游(讲解)人员上岗诚信服务卡制度
      1、全市所有带团导游(讲解)员上岗时必须佩带“导游(讲解)员上岗诚信服务卡”,未佩带“导游(讲解)员上岗诚信服务卡”的导游(讲解)员,不得带团进行导游讲解活动,违犯者由市导游服务中心予以吊销导游(讲解)证处理。
      2、旅行社专职导游(讲解)员的“上岗诚信服务卡”由单位持劳动合同及“三金一保”手续统一到市导游服务中心办理。“导游(讲解)员上岗诚信服务卡”由旅行社统一保管,导游(讲解)员带团时方可携带使用,带团结束24小时之内上交。
      3、社会导游(讲解)员在市导游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后,由市导游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导游(讲解)员上岗诚信服务卡”由中心统一保管,带团时应提前一天领取,并于带团结束24小时内上交,逾期未交者按私自带团处理。
      四、导游(讲解)人员的聘用
      1、旅行社、旅游景区(点)聘用专职导游(讲解)人员,要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与导游(讲解)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办理“三金一保”手续。否则,市导游服务中心将不予办理导游(讲解)证、上岗诚信服务卡,不予年审。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应将所聘用的专职导游(讲解)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导游服务中心备案。
      2、旅行社临时聘用在市导游服务中心注册的社会导游(讲解)员,可登陆焦作山水网挑选导游,需要与导游(讲解)人员商洽、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以及导游报酬、双方权利和义务、意外事故责任等内容。导游(讲解)员持临时劳动合同、旅行社派团单及团队传真复印件到市导游服务中心领取“上岗诚信服务卡”,旅行社要按照每个团队的日程天数向导游服务中心交纳导游带团服务培训费,费用在导游(讲解)员领取诚信服务卡时交纳,任何旅行社不得将此费用转嫁到导游(讲解)员身上,一经发现将禁止该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中心的社会导游。
      3、对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但有特定语种能力的人员,旅行社需要聘用从事临时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提前一周向市导游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临时讲解证,同时办理“导游(讲解)员上岗诚信服务卡”。所有持临时讲解证的导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旅行社必须为其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4、导游(讲解)员个人不得擅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各旅行社不得私自委派非本社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业务,一经发现对旅行社按违犯有关旅游、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导游(讲解)人员按私自带团予以处理,并予曝光。
      五、导游(讲解)人员的薪酬与社会保险
      1、旅行社聘用的专职导游(讲解)人员,旅行社必须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帐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金一保”手续,对带团导游(讲解)人员发给带团补贴等导游服务费,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旅行社专职导游薪酬制度。
      2、旅游景区(点)聘用的专职导游(讲解)人员,旅游景区(点)必须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帐户,为其办理“三金一保”手续,建立以工资为主体的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薪酬制度。
      3、与市导游服务中心签订《注册登记协议》的社会导游(讲解)人员,导游服务中心可帮助其代办人事代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建立以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导游服务机构社会导游薪酬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市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社会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业务,所支付的劳动报酬,除每天不得低于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外,还必须按比例支付社会导游员交纳养老保险的费用。
     4、导游(讲解)员办理年审、IC卡(讲解证)、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缴纳“三金一保”金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市导游服务中心进行查验,否则不予办理年审及其他手续。
     5、导游(讲解)员管理部门要根据导游职级与收入挂钩,导游业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建立导游职级、业绩与报酬一致的激励机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以及普通话导游和外语导游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贡献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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